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州市萬安電器配件廠 |
法定代表人 | 祁仁發(fā)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025809-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新民初字第01618號 |
案號 | (2015)新執(zhí)字第015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04 |
發(fā)布日期 | 2015-11-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被告雙方勞動關系于2013年12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常州市萬安電器配件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蔣勤玉工資19134元。 三、原告蔣勤玉的工傷保險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19134元,護理費1820元,伙食補助費46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1457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169615.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74352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308646.5元,由被告常州市萬安電器配件廠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蔣勤玉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常州市萬安電器配件廠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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