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東箭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馬國銘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663330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東一法道民二初字第240號 |
案號 | (2017)粵1971執(zhí)恢17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3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東箭照明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廈門市福朗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02987元; 二、被告廣東東箭照明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廈門市福朗電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2987元為本金,從2015年1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179.87元,由被告廣東東箭照明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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