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傳洋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62675****940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魯71民初21號 |
案號 | (2020)魯71執(zhí)3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鄒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償還貸款本金3 99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本金3 990萬元為基數(shù),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對未按期償還的借款利息,自欠息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復息;對鄒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已經償還的借款利息43 391.25元予以扣減)。 二、山東德利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傳洋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遠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高寬對鄒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山東德利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傳洋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遠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高寬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鄒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追償。 四、鄒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山東德利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傳洋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遠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高寬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支付保全申請費5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 628元,由鄒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山東德利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傳洋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遠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高寬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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