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唐山曹妃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22466****414R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冀0224民初2825號 |
案號 | (2018)冀02執(zhí)1305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灤南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曹妃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張慶華、姚瑞云共同償還原告杜海濱借款2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本判決確定付款之日止(判決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孫德勇、姚承明對上述第一判項200000元借款及上述借款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付款之日止在在年利率6%范圍內的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五被告共同負擔。本判決生效即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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