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13101152017000025933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稅收管理 |
行政處罰內容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補申報2017年5月份個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28 |
決定機關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
法定代表人 | 張鑫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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