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中山東鳳稅罰〔2021〕2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9-04-01 至2019-12-31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進行申報 2020-10-01至2020-12-31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進行申報 2019-04-01 至2019-12-31 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未按期進行申報 2020-10-01至2020-12-31 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未按期進行申報 2019-01-01至2019-12-31 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未按期進行申報 2019-04-01 至2019-12-31 城市維護建設稅(縣城、鎮(zhèn)(增值稅附征))未按期進行申報 2020-10-01至2020-12-31 城市維護建設稅(縣城、鎮(zhèn)(增值稅附征))未按期進行申報 2019-04-01 至2019-12-31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教育費附加)未按期進行申報 2020-10-01至2020-12-31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教育費附加)未按期進行申報 2019-06-01 至2019-12-31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未按期進行申報 2020-11-01至2020-12-31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未按期進行申報 2019-04-01 至2019-12-31 增值稅()未按期進行申報 2020-10-01至2020-12-31 增值稅()未按期進行申報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收繳罰款2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02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東鳳稅務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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