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安市利達五金工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374****976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閩05民初75號 |
案號 | (2019)閩0583執(zhí)3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安市利達五金工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償還編號2014年恒銀榕理字第000410290011號《回購型國內保理業(yè)務合同》項下保理融資款本金1500萬元,截至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罰息2442542.07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照前述《回購型國內保理業(yè)務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計付); 二、被告南安市利達五金工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償付律師費114749元; 三、被告中宇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對南安市利達五金工業(yè)有限公司上述債務在本金1500萬元、截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罰息及律師費114749元的額度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南安市利達五金工業(yè)有限公司追償(中宇建材集團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結或駁回破產申請之前,原告應通過破產程序向其主張保證責任); 四、被告岑利澤、蔡雀飛對南安市利達五金工業(y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南安市利達五金工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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