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寧市創(chuàng)格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吳永范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940507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81民初11834號 |
案號 | (2017)蘇0581執(zhí)712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8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南寧市創(chuàng)格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白雪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分別以25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6日、2016年1月6日、2016年2月6日、2016年3月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采用轉帳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常熟農村商業(yè)銀行金龍支行,賬號:******8579,請注明案號)。 案件受理費收取2300元、公告費700元,合計人民幣3000元,由被告南寧市創(chuàng)格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a。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