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塔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13010068****081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冀0104民初4396號 |
案號 | (2020)冀0104執(zhí)458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塔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齊金靈、孫秀芳借款本金73萬元及利息(以本金4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以本金1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以本金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以本金1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以本金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以本金8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以本金2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以本金7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 二、被告河北塔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齊金靈、孫秀芳利息416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96元,減半收取5948元,由被告河北塔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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