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徐州今典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月強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9556706-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312民初5018號 |
案號 | (2017)蘇0312執(zhí)448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1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徐州今典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瑞云借款本金6342.9248萬元及利息(14份借款合同均按年利率15%分別計算利息至債務清償之日止;其中,1089號合同借款本金1000萬元、1090號合同借款本金500萬元、1091號合同借款本金700萬元、1092號合同借款本金82.5萬元,均自2014年3月6日起計算利息;1094號合同借款本金81.70315萬元,自2014年4月18日起計算利息;1097號合同借款本金1000萬元,自2014年5月28日計息;1098號合同借款本金500萬元,自2014年6月8日起計算利息;1099號合同借款本金67.5萬元,自2014年6月16日起計算利息;1100號合同借款本金1300萬元,自2014年6月18日起計算利息;1101號合同借款本金97.26565萬元自2014年6月17日起計算利息;1104號合同借款本金136萬元自2014年7月22日起計算利息;1105號合同借款本金311.25萬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計算利息;1106號合同本金169.0348萬元自2014年9月23日起計息;第1108號合同本金397.6712萬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計息,再扣除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支付的20萬元利息;以上計算出的利息數(shù)額應再扣除及其他13份合同已經(jīng)支付的利息639.354549萬元)。 二、被告吳中彥、孔俊生、今典國際貿(mào)易公司、華中物流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9550元由原告負擔19550元,五被告負擔360000元(上述費用,原告已預繳,本院不予退回;被告負擔的部分,由被告隨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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