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文安縣賀勃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亮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982211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廊廣民初字第3030號 |
案號 | (2017)冀1003執(zhí)8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文安縣賀勃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行截止到2016年5月19日止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利息377523.66元,罰息82922.37元(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5萬元。 二、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行對被告文安縣賀勃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所有房權證文字第24538號、房權證文字第24539號的房屋以及證號為文國用(2005)字第00206號、文國用(2005)字第00207號的土地使用權在最高本金余額人民幣500萬元限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陳亮、任合青對上述被告文安縣賀勃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所負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715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文安縣賀勃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陳亮、任合青共同承擔。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