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114MA****PE8Q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滬0117民初1386號 |
案號 | (2021)滬0117執(zhí)36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胡傳根與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胡傳根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320,000元(已抵扣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押金30,000元); 三、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胡傳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費60,000元; 四、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胡傳根違約金30,000元 五、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胡傳根滯納金(以32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二計算); 六、上海久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三、四、五項判決中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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