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宣地稅稽罰【2017】1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少繳印花稅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23項第1款的規(guī)定,建議處未繳或少繳稅款50%的罰款即50.7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1-07 |
決定機關 | 宣威市地稅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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