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房處罰【2020】0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
行政處罰內容 | 警告、3萬元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16 |
決定機關 |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劉艷兵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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