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煙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2177****578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閩05民初406號 |
案號 | (2018)閩0582執(zhí)114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暫無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泉州強源威爾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商投資區(qū)支行償還編號HT210021151200031、HT210021160100024、HT210021160100054、HT******300002《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81965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7年3月27日為427654.99元,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期限的實際付款日止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 二、被告泉州強源威爾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商投資區(qū)支行償還編號HT******100031、HT******2000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150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7年3月27日為136425.57元,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期限的實際付款日止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 三、被告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強源(福建)鞋業(yè)有限公司、林全元、林振東對被告泉州強源威爾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泉州強源威爾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丁玉燕對被告泉州強源威爾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泉州強源威爾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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