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煙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2177****578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閩0582民初1870號 |
案號 | (2017)閩0582執(zhí)101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7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原告晉江斯蘭道和產(chǎn)業(yè)互助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償款8887336.75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被告泉州錦軒鞋服有限公司、林振東、林惠玉、泉州強源威爾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對被告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泉州錦軒鞋服有限公司、林振東、林惠玉、泉州強源威爾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東正(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784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計38923元,由五被告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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