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湖稅稽罰[2019]47 |
違法行為類型 | 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2015年5月,你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支付開票手續(xù)費的方式取得1份由浙江眾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號碼18034527#,金額435512.82元,稅額74037.18元,價稅合計509550.00元,你公司按票面金額將款項匯入浙江眾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對方扣除5%的開票費后將余款打入你公司員工吳孝良的交通銀行個人銀行卡上(卡號6222603120003009314)。你公司已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74037.18元,并在2015年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成本435512.82元,造成少交2015年企業(yè)所得稅108878.21元。你公司上述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屬于虛開發(fā)票行為,在稽查立案前,已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于2018年11月補交增值稅稅款74037.18元及相應滯納金。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fā)票的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0-17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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