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罰處字〔2018〕3180539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它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已失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jīng)營許可擅自在杭州市江干區(qū)華聯(lián)時代大廈A幢2702-2室從事食品經(jīng)營活動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議對當事人:罰款50000元。對當事人在其天貓旗艦店銷售名為“歡合牌超細珍珠粉”的保健食品,該產(chǎn)品銷售頁面未標識“本品不能替代藥物”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建議對當事人:罰款26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19 |
決定機關(guān) | 杭州市江干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戚鳥定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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