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思邁線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少禹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9****446A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深仲裁字第1633號 |
案號 | (2018)粵03執(zhí)7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幣5,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8%的標準自2015年1月20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罰息(罰息以人民幣5,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0.2%的標準自2016年4月20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 四、本案仲裁費人民幣76,405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該款申請人已預付,由第一被申請人徑付申請人; 五、第一被申請人屆時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項付款義務的,申請人有權對第二被申請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寶安路的西湖花園裙樓商場二層203(房地產權證號:深房地字第2000269985號)、西湖花園裙樓商場二層207(房地產權證號:深房地字第2000270066號)、西湖花園裙樓商場二層208(房地產權證號:深房地字第2000269992)房產被拍賣、變賣、折價后的處置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該房產的處置所得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第二被申請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請人繼續(xù)清償; 六、第二至第八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上述第一至第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第一被申請人追償。 第一至第八被申請人應當在本裁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裁決所定義務。 如果未按本裁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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