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西方舟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吳石付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471661-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黔0112民初253號 |
案號 | (2017)黔0112執(zhí)59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烏當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貴陽市烏當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8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貴州弘源一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貴州烏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兌匯票墊款人民幣2500000元,并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利息及復利至本判決確認的履行之日止(從2016年6月30日起計算); 二、被告貴州弘源一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烏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87087.29元; 三、被告貴州省諾亞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全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貴陽順運商貿有限公司、郭華光、鐘幼華、吳石付、吳成金、吳廷明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計算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37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貴州弘源一豐商貿有限公司負擔(該費已由原告貴州烏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交,被告貴州弘源一豐商貿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貴州烏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貴州省諾亞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全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貴陽順運商貿有限公司、郭華光、鐘幼華、吳石付、吳成金、吳廷明承擔連帶負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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