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瑞明鋼材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施瑞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352962-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08民初6275號 |
案號 | (2017)蘇0508執(zhí)85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無錫忠瑞金屬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貸款本金4900萬元,利息916402.57元,罰息3553181.34元,復利152350.61元(暫計算至2016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無錫忠瑞金屬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損失490953元。 三、被告王剛、孫懌紅對被告無錫忠瑞金屬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項債務(及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江蘇瑞明鋼材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無錫忠瑞金屬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項債務(及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在最高本金限額1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如被告無錫忠瑞金屬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項債務(及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原告有權就被告無錫忠瑞金屬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無錫市蘇錫路490號1-24幢房屋(錫房權證字第BH1000840888-1號、BH1000840888-2號、BH1000840888-3號、BH1000840888-4號、BH1000840888-5號、BH1000840888-6號、BH1000840888-7號、BH1000840888-8號)及位于無錫市揚名鎮(zhèn)梁中村國有土地使用權(錫南國用(2004)字第135號)經協(xié)議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最高債權限額范圍(其中房產最高債權限額795萬元,土地最高債權限額3005萬元)內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364元,減半收取15618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61182元,由被告無錫忠瑞金屬制造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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