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華創(chuàng)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60561****925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0105民初27599號 |
案號 | (2021)粵0105執(zhí)81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貯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工業(yè)大道支行償還借款本金31992968.57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20年7月9日共6638864.93元,之后的罰息、復利以本金31992968.57元和利息120813.45元為基礎按年利率7.552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肖亮平、楊英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葉國祥、屈少好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被告李燕玲、莫志輝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被告陳濱、鄧京寧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七、被告廣東華創(chuàng)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239959元(其中受理費234959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廣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貯存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肖亮平、楊英、葉國祥、屈少好、李燕玲、莫志輝、陳濱、鄧京寧及廣東華創(chuàng)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上述十一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將應負擔的受理費234959元直接繳納至本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nèi)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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