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一稽罰[2019]192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楠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永嘉楠灣分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6807693.28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7033991.21元。經審核你單位提供的2015年-2017年賬簿資料及記賬憑證,同時按銷售面積分攤占地面積和開發(fā)成本進行計算,發(fā)現你單位存在以下問題:1、2016年度:(1)按銷售情況分攤土地面積應繳納土地使用稅105281.79元,已申報繳納101900.61元,少繳納3381.18元;(2)按銷售面積應結轉開發(fā)成本65121551.07元,申報結轉開發(fā)成本68199384.75元,多結轉開發(fā)成本3077833.68元。2、2017年度:(1)按銷售情況分攤土地面積應繳納土地使用稅55246.83元,已申報繳納27543元,少繳納27703.83元;(2)2017年銷售收入為340833845.2元,已申報銷售收入315742002.31元,少申報銷售收入25091842.89元;(3)按銷售面積應結轉開發(fā)成本357985566.9元,申報結轉開發(fā)成本329090994.52元,少結轉開發(fā)成本28894572.38元;(4)預收收入應為127899680元,申報134294664元,銷售收入340833845.2元,申報315742002.31元,導致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特定業(yè)務納稅調整應調減13401911.06元,而申報調減10252940.37元,少調減3148970.69元。綜上所述,你單位少繳納土地使用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偷稅行為;你單位2016年度多列支開發(fā)成本行為及2017年少列收入和成本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以上事實的證據有:1、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陳繼松的詢問筆錄3份;2、你單位2015-2017年基本戶銀行流水;3、你單位相關的財務報表及申報表;4、你單位2016-2017年銷售一覽表;5、你單位相關的明細賬;6、你單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浙政發(fā)〔2007〕50號)第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少繳的土地使用稅31085.01元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5542.51元;對你單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8-02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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