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余市商盛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867469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贛0502民初4325號 |
案號 | (2019)贛0502執(zhí)130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商盛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勤生支付貨款453436.68元,并以375751.4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支付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該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7685.28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支付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該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金凱新型墻板科技有限公司(反訴原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勤生(反訴被告)返還工程款233950.79元; 三、駁回原告劉勤生(反訴被告)的其他本訴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江西金凱新型墻板科技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0910元,訴訟保全費4320元,合計15230元,原告劉勤生承擔400元,被告新余市商盛置業(yè)有限公司承擔7225元,被告江西金凱新型墻板科技有限公司承擔328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597元,由被告江西金凱新型墻板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