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宜昌虹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373278-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鄂0502民初1065號 |
案號 | (2020)鄂0502執(zhí)1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馮成、鄒曉月共同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249640.18元、利息317014.16元、罰息277530.16元,合計2844184.5元;并以借款本金2249640.18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4.28%支付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馮成、鄒曉月共同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師費131360.85元。 三、被告宜昌愛將印刷有限公司、宜昌虹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對被告武漢市民商小微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所享有的財產(chǎn)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69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569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馮成、鄒曉月、宜昌愛將印刷有限公司、宜昌虹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被告負擔部分在履行上述判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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