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晟豪塔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112769****622U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冀1127民初504號 |
案號 | (2021)冀1127執(zhí)12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景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景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晟豪塔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河北景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萬元及利息1704354.14元,本息合計14704354.14元;2020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貸款逾期罰息利率即月利率9.515625‰另行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牛寧、房曉明對被告河北晟豪塔業(yè)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牛寧、房曉明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河北晟豪塔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26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15026元,由被告河北晟豪塔業(yè)有限公司、牛寧、房曉明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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