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九摩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1900MA****3G2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1973民初2700號 |
案號 | (2020)粵1973執(zhí)1224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1630202612684】。一、限被告東莞市九摩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金力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11356.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1356.08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5倍自2019年12月3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張呂勝對被告東莞市九摩電子有限公司的上述貨款511356.08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呂勝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東莞市九摩電子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金力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914元,由被告東莞市九摩電子有限公司、張呂勝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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