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龍公(消)行罰決字〔2019〕00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chǎn)品逾期未改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你單位使用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大隊現(xiàn)場錄像取證并依法填寫了《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4月19日復查中發(fā)現(xiàn),你單位仍未整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 給予方海洲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4-23 |
決定機關 | 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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