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東稅東坑罰〔2021〕4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稅收管理,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2019-04-01至2019-12-31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未按期進行申報 ,逾期申報的天數(shù)已超過360日且不屬于年度內首次逾期,違法程度嚴重。以上違法事實有你企業(yè)的申報記錄為證據證明。 |
行政處罰內容 | 對你企業(yè)逾期辦理納稅申報的行為處以2000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28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東坑稅務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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