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省新興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366****026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廈仲裁字[2016]第14號,(2016)閩05執(zhí)287號 |
案號 | (2019)閩0583執(zhí)2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廈門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五岳實業(yè)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償還本案64號《借款合同》項下如下款項:借款本金4817998.04元;截止2015年10月20日的相應利息269219.42元;2015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借款年利率9.225%以欠款本金4817998.04元為基數進行計算。 (二)五岳實業(yè)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償還本案68號《借款合同》項下如下款項:借款本金4899999.56元;截止2015年10月20日的相應利息295282.81元;2015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借款年利率9.2865%上浮50%進行計算的罰息和復利(以欠款本金4899999.56元為基數進行計算,復利以相應欠息為計算基數)。 (三)本案仲裁費用83495元,由五岳實業(yè)公司全部承擔。申請人已預交全部仲裁費用且已與本案仲裁費全部沖抵,五岳實業(yè)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將申請人為其墊付的仲裁費83495元直接支付給申請人。 (四)新興旅游公司、蘇志堅和李燦華對五岳實業(yè)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項裁決項下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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