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2020遵紅綜執(zhí)01字第2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令在六個月內(nèi)恢復(fù)原狀,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占用林地,罰款3987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21 |
決定機關(guān) | 紅花崗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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