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方正聯(lián)誠重工機械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占勛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0103732-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巨民二初字第223號 |
案號 | (2018)冀0529執(zhí)恢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巨鹿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巨鹿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河北方正聯(lián)誠重工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衡水市四通貨運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幣49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同類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河北方正聯(lián)誠重工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衡水市四通貨運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5474.78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同類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衡水市四通貨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952元,保全費3396元,共計13548元,由原告衡水市四通貨運有限公司負擔1150元,由被告河北方正聯(lián)誠重工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239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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