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隆化縣鴻程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135429-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寧民二初字第00245號 |
案號 | (2019)皖1881執(zhí)恢1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寧國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寧國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隆化縣鴻程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向原告安徽省寧國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468680元,并給付違約金(其中貨款人民幣275880元按日萬分之三自2014年6月23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止,貨款人民幣192800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計算至給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安徽省寧國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8887元,保全費3170元,合計12057元,由原告安徽省寧國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負擔1057元,被告隆化縣鴻程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10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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