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海匯通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其他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1N310J-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1民終5631號 |
案號 | (2019)蘇0115執(zhí)648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7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0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115民初2425號民事判決;二、南京海匯通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南京金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司41194.3元及利息(以41194.3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1.5倍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南京金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64元,減半收取432元,由海匯通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64元,由海匯通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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