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景公(治)行罰決字[2021]0002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1月15日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爆破員夏某海、安全員梅某春在景文高速景文二標段白鶴村村頭工地未確認人員是否安全撤離警戒區(qū)的情況下引爆炸藥導致一名工人受傷。根據(j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反標準實施爆破作業(yè),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15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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