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市新同里紅酒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黃哲叢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76****778N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閩0103民初4944號 |
案號 | (2018)閩0103執(zhí)15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卡米洛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償還借款人民幣700萬元及利息(暫計至2017年10月31日借款利息為人民幣24.314萬元,此后利息按《授信協(xié)議》及《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卡米洛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支付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50000元; 三、被告蘇州市新同里紅酒業(yè)有限公司、被告吳之江、被告王亞芳、被告黃哲叢、被告蘇州明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應在最高債權額限度800萬元的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851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福建卡米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蘇州市新同里紅酒業(yè)有限公司、被告吳之江、被告王亞芳、被告黃哲叢、被告蘇州明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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