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開普動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21475****649T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哈仲裁字第1208號 |
案號 | (2020)黑01執(zhí)24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申請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匯澤華夏(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被申請人無錫開普動力有限公司簽訂的《中國移動(哈爾濱)數據中心機房機電一期工程高壓發(fā)電機組采購合同》(編號:44102014009011)于2018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申請人匯澤華夏(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無錫開普動力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共同返還申請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已付合同款16911611.50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1644.18元;(三)被申請人匯澤華夏(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無錫開普動力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4831889元; (四)被申請人匯澤華夏(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無錫開普動力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92700元; (五)被申請人無錫開普動力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支付項目檢測費用896800元; (六)駁回申請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請求。 申請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預交的本案仲裁費用184017元,由其自行承擔9212元,由被申請人匯澤華夏(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無錫開普動力有限公司共同承擔174805元,并在其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一并給付申請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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