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日之升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0032****525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0306民初20711號 |
案號 | (2019)粵0306執(zhí)149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321193609782】。 一、被告安徽日之升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寶應日之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港龍網印機械有限公司返還2016年1月7日與原告簽署的《設備購銷合同》項下的30臺型號為GL-3050SG的高精密平面絲印機、1條型號為GL-HK12-20M的千級無塵烘烤爐、4條型號為GL-HK12-15.5M的千級無塵表干線; 二、被告安徽日之升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為主張權利所支付的律師費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及其他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140元,保全費5000元,由二被告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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