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靈)行罰決字[2017]1176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將住宿旅客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5月24日下午14時41分許,寧波南苑商務旅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店員工俞昳麗對8306房間已退房旅客趙三忠、葉群英信息資料未及時錄入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至17時45分許,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另查明,2017年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南苑商務旅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店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紹興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27 |
決定機關 | 越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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