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越工商處字[2019]31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年度報告及公示信息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廣州國坤體育娛樂產業(yè)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9BMK01P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廣東國坤控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丘越)主要經營場所:廣州市越秀區(qū)淘金路163號3樓308R房類型: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成立日期:2016年01月26日合伙期限:2016年01月26日至長期經營范圍:資本市場服務經查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于2018年03月16日才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提交并公示2016年度報告,超過國家規(guī)定期限。上述違法事實均有證據材料附案證明。證據一:當事人和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廣東)有關當事人提交2016年度報告的網頁截圖、本局對被委托人的《詢問(調查)筆錄》;證據三:發(fā)布在廣州紅盾信息網(www.gzaic.gov.cn)上的《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補報年報通知書》(穗工商管責字〔2017〕第593號(市工商局))、廣州市工商局2016年責令補報年報通知書郵寄清單。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事實、理由和內容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于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的以上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及其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的行為。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機關給予下列處罰:(一)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罰款15000元的處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越秀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0-15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越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丘越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