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日之泉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61****127C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粵19民終3001號 |
案號 | (2018)粵1971執(zhí)213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審判決:一、限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周羨芳償還借款4000000元:二、限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周羨芳支付利息(以4000000元為本金,從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被告林志偉、林勤、楊佩云、東莞市日之泉貿易有有限公司、東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對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被告林志偉、林勤,楊佩云、東莞市日之泉貿易有限公司、東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司承擔了清償責任,有權向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周羨芳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49198元,,,由原告周羨芳承擔6968元,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林志偉、林勤、楊佩云、東莞市日之泉貿易有限公司、東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承擔42230元。 二審裁定:本案按上訴人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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