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日之泉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潔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61****127C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粵19民終9926號民事裁定書 |
案號 | (2018)粵1971執(zhí)183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19民終992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東一法民一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林勤應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嘉本日用品貿易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7385839.84元,并支付該款從2014年7月5日開始按年息24%計算的逾期還款利息至案涉款項實際付清之日。二、被告林勤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嘉本日用品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用220000元。三、被告東莞市日之泉金屬村料有限公司、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日之泉貿易有限公司、林志偉、林潔楊佩云應對被告林勤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東莞市嘉本日用品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41138元,由原告嘉本公司自行負擔13703元,由被告林勤、日之泉金屬公司、日之泉集團、日之泉貿易公司林志偉、林潔、楊佩云共同負擔127435元。本案鑒定費用76400元,由原告嘉本公司負擔25466元,由被告林俊聰負擔509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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