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竹勤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7027642-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06民終8137號 |
案號 | (2018)粵0608執(zhí)16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黃偉華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00元的利息從2014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00元的利息從2014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 二、被告陳竹勤、黃長禧、黃祺雄、胡杰昌、張俊對上述第一項判決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80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陳竹勤、黃長禧、黃祺雄、胡杰昌、張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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