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二稽罰[2020]5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越翔箱包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在2017年3月從平陽縣水頭鎮(zhèn)皮革市場林運姜處購買皮革,取得2份泗陽縣化長皮具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3200162130,發(fā)票號碼53020575、53020576,合計金額199897.43元、稅額33982.57元。進項稅額33982.57元于所屬期2017年3月抵扣,構(gòu)成偷稅。2份發(fā)票的合計金額199897.43元已結(jié)轉(zhuǎn)2017年度成本,在匯算清繳期均未調(diào)整應納稅所得額,后對你單位當年度企業(yè)所得稅進行核定征收,核定后不需補繳企業(yè)所得稅。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0]182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已抵扣的增值稅33982.57元處以50%罰款,計16991.29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19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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