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省雙強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904072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贛0502民初1954號 |
案號 | (2019)贛0502執(zhí)125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雙強化工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余市國信擔保有限公司清償代償款8 568 515.45元、違約金1 285 277.32元,共計9 853 792.77元; 二、被告福建省長樂市雙強化工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陳桂文、林秋云、林美云、林久榮、陳劍清對本判決第一項下債務中的5 175 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新余市國信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西省雙強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機器設備(詳見《抵押清單》)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所確認的債務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原告新余市國信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陳桂文持有的出質給原告的被告福建省長樂市雙強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權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所確認的債務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六、原告新余市國信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陳劍清持有的出質給原告的被告福建省長樂市雙強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權在3 912 000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七、被告福建省長樂市雙強化工有限公司、陳桂文、林秋云、林美云、林久榮、陳劍清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西省雙強化工有限公司追償; 八、駁回原告新余市國信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 778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共計85 778元,由被告江西省雙強化工有限公司負擔,被告福建省長樂市雙強化工有限公司、陳桂文,林秋云、林美云、林久榮、陳劍清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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