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056****988U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園商初字第03005號 |
案號 | (2020)蘇0591執(zhí)恢5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支付債權轉讓對價人民幣3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違約金(以3000000元中的未付部分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人民幣15871元,由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負擔471元,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400元(原告同意所預繳的訴訟費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第9頁共10頁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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