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中科諾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3MA****6RX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津0116民初19739號 |
案號 | (2020)津0116執(zhí)1113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本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市中科諾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天九再生醫(yī)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違約金合計89478.57元;二、被告天津市中科諾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年租金1051202.56元標準向原告天九再生醫(yī)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實際騰空案涉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三、被告天津市中科諾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90日內騰空天津市濱海高新區(qū)濱海科技園康泰大道59號綠谷健康產業(yè)園30號樓房屋并將房屋鑰匙交還原告;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15元,由原告負擔868元,由被告負擔244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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