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南公(消)行罰決字〔2017〕01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嘉興市月河客棧有限公司消防設(shè)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嘉興市同樂路118號的嘉興市月河客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華)消防設(shè)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嘉興市月河客棧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嘉興市分行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嘉興市公安消防支隊南湖區(qū)大隊 2017年9月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05 |
決定機關(guān) | 嘉興市公安消防支隊南湖區(qū)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華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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