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海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0-046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經(jīng)查明,當事人華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海寧市海洲街道文宗南路與長豐路交叉口榮盛?上榮府一標段項目工地生活垃圾堆放點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2021年07月05日檢查時,僅在工地門口生活垃圾堆放點設置4只垃圾桶,2只綠色“易腐垃圾”垃圾桶內(nèi)存在將易腐垃圾(剩菜、剩飯等)與其他垃圾(筷子、包裝袋、快餐盒等)混合投放;1只紅色“有毒有害”垃圾桶內(nèi)有其他垃圾(包裝袋等)投放,1只灰色“其他垃圾”垃圾桶存在將易腐垃圾(剩菜、剩飯等)與其他垃圾(包裝盒、牛奶盒、快餐盒等)混合投放的情況。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未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jiān)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另查明,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本局認為,華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gòu)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行為,應當予以懲處。根據(jù)《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局現(xiàn)依法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肆仟元整。限華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繳至海寧農(nóng)商銀行,收款人全稱:海寧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02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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