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海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0-030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經(jīng)查明:上榮府一標段施工方華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三標段項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該工地西南角設置有10個垃圾桶,10個垃圾桶均存在桶身四周不潔的現(xiàn)象,其中3個垃圾桶還存在桶身破損。華匯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容器。另查明當事人華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現(xiàn)已改正違法行為。本局認為,華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已違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屬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懲處。根據(jù)《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局現(xiàn)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限華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沒款繳至海寧農(nóng)商銀行,收款人全稱:海寧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23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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